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澎湖縣馬公市文澳祖師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5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莊茹茵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聲請人繳納合計76,502元經扣除上開相對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後,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45,9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