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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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百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