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809號聲請人 黃楷威
黃喬歆 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雅筑
黃秋泓 聲請人 游巧嫺
游沅綺 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游勝發
黃淑雯 聲請人 洪靖晴
洪靖宸 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彗迪
黃淑茹 聲請人 田承浩
田冠毅 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田培倫
黃淑婷 被繼承人 黃楊金雲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楷威、黃喬歆、游巧嫺、游沅綺、洪靖晴、洪靖宸、田承浩、田冠毅均為被繼承人黃楊金雲之曾 孫輩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15日死亡,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件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楊金雲死亡,被繼承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即 黃明順黃明發黃明德呂黃秀月 等人,及孫輩 黃秋雄黃麗君黃秋賢黃秋銘黃雅萍呂金川呂珮君呂淑玲呂佳蓉 和代位繼承人 黃韻慈黃子秝黃亦濠 等人,分別另案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775號、第1943號、第1944號、第1945號、第2414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以函文准予備查,以及 黃明欽 、黃秋泓、黃淑雯、黃淑婷、黃淑茹等人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其中尚有孫輩 黃秋偉黃鈺均黃鵬淵 等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繼承人第一順序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等既為被繼承人 曾孫輩 (即次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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