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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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債權人 魏瑞宏 債權人 魏千雅 債務人 賴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瑞宏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陸仟貳佰柒拾肆元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千雅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參仟玖佰貳拾參元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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