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
年度司促字第208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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