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攤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9號上訴人 邱毓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分攤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