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告 孫占喜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就被告所有同段263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土地通行鄰地所增價值為準,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項26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有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