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吳金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一、95年度與最大金融機構花旗銀行成立一致性協商之文件。
二、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急件物登記謄本。
三、依聲請人提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綜合存款存摺影本所示,聲請人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有存款多筆,金額合計1,136,630元,請說明此部分款項收入來源為何?並說明其支出流向為何?
四、聲請人於97年7月7日遷動戶籍之原因為何?
五、聲請人陳稱今年初因身體出現狀況,無法負荷龐大的工作壓力,業績不如從前等語,請說明其工作性質為何,並敘明身體狀況以致於影響履行協商方案之關連性。
六、債權人清冊之發生原因「申辦信用卡消費」,請具體說明其源由。
七、請說明發生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所得之原因為何?
八、由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仍在履約中,請問其經濟來源為何?若為他人或親友資助,請表明該他人或親友之身分及其聯絡方式。
九、聲請人與前配偶何時離婚?離婚時,有無任何得主張之財產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