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交簡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6882號),本院於96年1月19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年籍之記載應更正為34
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年籍記載誤載45歲(民國00
年0月0日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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