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勁翰

代理人 林寶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2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1198-99

2

2,000

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616

1

1,000

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113

1

812

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53

1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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