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彭裕文 債務人 許伶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遲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遲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遲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