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請人 戴嫻真 相對人 林寶琴 (即亞米德國際藝術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2月10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3年2月10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