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運費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2號上訴人高雄縣鳥松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832號給付勞務運費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6,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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