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清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珈禎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永毅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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