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乙00000000.
DIANYUSI.甲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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