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思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思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聰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思聰前於㈠101年間因竊盜、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8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㈡於同年間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650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㈢於102年間因竊盜、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經本院就上開㈠至㈢案所示各罪以103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2年6月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9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8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8月8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