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55號聲請人 林信淑 (即 林焰松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慧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2053-41350002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22961-11377003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45709-51609004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55572-61226005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64311-6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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