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3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代理人 張維真 利害關係人 黃啓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坤育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啓隆為被繼承人黃坤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里鎮○○○街○○○巷○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坤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坤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坤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坤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坤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里鎮○○○街○○○巷○號)業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死亡,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富析公司)原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並已取得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嗣後富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聲請人,是聲請人已繼受富析公司之地位,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致聲請人無法實現債權,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本院一百年十一月九日投院平家字第一○○○○○一五○三號函、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投院霞九四執勇字第六六四四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回執、借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一○○年度司繼字第九六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則被繼承人黃坤育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因無人繼承致無法處理,且其親屬會議亦未召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定繼承人雖拋棄繼承,仍不礙其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且其與被繼承人誼屬至親,對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應較他人瞭解。查黃啓隆係被繼承人黃坤育之子,其為高工畢業,明瞭擔任被繼承人黃坤育遺產管理人之用意,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一職,業據其於本院訊問當庭表示同意(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參照),並有其出具之身分證影本一份在卷足參。本院審酌上情,衡量黃啓隆之智識能力,應堪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因認聲請人請求選任黃啓隆為被繼承人黃坤育之遺產管理人,誠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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