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 王雅蓁 原名 王伶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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