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邊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37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3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美術品人形象牙製品壹個、編號EZ000000000JP快捷郵包外包裝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邊正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款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7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美術品人形象牙製品1個、快捷郵包外包裝1個,係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款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37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美術品人形象牙製品1個、郵包外包裝1個,係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器具,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99年7月21日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