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號抗告人即原告志州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郎 上列原告因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101年12月21日投監四字第裁65-Z7B031396號交通裁決事件,對於102年3月28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立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