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6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