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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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林忠志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告 周素蘭
何陳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5建號建物上所設定登記之抵押權塗銷,查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而供擔保物即上述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1,062,77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5,500元/㎡×面積218㎡×權利範圍1/8)+建物課稅總現值95,400元=1,062,775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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