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溫健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股票號碼」欄所載「85-ND-003311~3393」,應更正為「86-ND-003311~339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