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逸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174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證人 歐易晶 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 廖今維 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海洛因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
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本件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純質淨重共約27.07公克之海洛因,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固有起訴書所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但檢察官就被告構
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案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經查獲後雖曾供述其毒品來源為「宏仔」,但員警依其
所稱向上溯源,因該人身分不詳且無其他線索可循,無法查證「宏仔」販賣毒品之相關事證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資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頁),自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要件,無從據該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茲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其明知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戕害人體身心健康之鉅,卻持有純質淨重共約27.07公克之海洛因,數量非微,易滋生其他犯罪,對社會治安具有潛在危險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擔任工地粗工、須扶養該子女、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
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分裝海洛因
使用乙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未經檢驗,無從認定為海洛
因殘渣袋,故不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日常生活所用,難認與其持有海洛因之行為有關,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說明1海洛因11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共約27.07公克2電子磅秤2台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3殘渣袋3包與本案無關4針筒1支與本案無關5手機1支與本案無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