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瑞興村八鄰一四七號為警查獲同時各扣得安非他命零點伍柒公克及吸食器具乙組,,而被告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迭據其於偵查時坦承不諱,參以被告因該施用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訊筆錄、扣案物品清單、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六四四號裁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二號偵查卷可稽,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明,堪信前揭扣案之晶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於違禁物品,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該扣案之安非他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之吸食器具乙組,是否為專供施用毒品之違禁器具?依檢察官聲請之卷証資料尚無從認定;又該吸食器具已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以屬無價值之物而處分廢棄,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竹檢崇仁字第○○九一七號處分命令,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二號偵查卷可稽,本院已無從調取該吸食器具加以勘驗其是否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況且,該吸食器具既已經檢察官為廢棄處分,似無再聲請本院就該吸食器具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聲請人遽而就此部分聲請裁定沒收,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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