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告 戴信雄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
於格律師被告 戴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事證不明之處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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