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46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 阮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46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 阮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