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0號原告 廖萬益 被告 彭柏弼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