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鄭琦陽 代理人 鄭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芳多麗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員│107年1月15日│39,540元│PD0000000││││ 張為棣 │林分行│││││├──┼───────┼───────┼───────┼────────┼────────┼──┤│002│ 許寶倉 │合作金庫銀行員│107年1月15日│21,148元│BU0000000│││││林分行│││││├──┼───────┼───────┼───────┼────────┼────────┼──┤│003│太順五金百貨行│鹿港信用合作社│107年1月15日│12,730元│IA0000000││││ 賴益欽 │溪湖分社│││││├──┼───────┼───────┼───────┼────────┼────────┼──┤│004│蔣 黃阿勉 │彰化第五信用合│107年1月15日│25,060元│AD0000000│││││作社東芳分社│││││├──┼───────┼───────┼───────┼────────┼────────┼──┤│005│ 李依霖 │彰化第一信用合│106年12月31日│32,000元│TA0000000│││││作社花壇分社│││││├──┼───────┼───────┼───────┼────────┼────────┼──┤│006│ 謝佳晉 │彰化第六信用合│107年1月31日│28,300元│FC0000000│││││作社車路口分社│││││├──┼───────┼───────┼───────┼────────┼────────┼──┤│007│原上禾工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和│107年1月6日│11,880元│KB0000000││││有限公司 林俊廷 │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