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98號聲請人 吳昭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正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故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提示日不得在到期日前提示)。(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