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38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廖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玖仟壹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明祥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9,136元,專案補償款1,018元,共計10,154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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