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勝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勝賢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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