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 葉家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燕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檢附承攬契約書、報價資料有經被告簽名確認之證明及詳細完工驗收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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