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47號
聲請人 陳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芷綾 、 呂岳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陳報本件請求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