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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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1371號聲請人 莊幸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