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東楠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被告辛○○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東楠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邀同其餘被告己○○、丙○○、辛○○、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被告東楠營造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向原告共借款一千九百九十萬元,到期日、利率、違約金詳如附表,屆期未清償,利息亦僅繳至如附表所示之日,迭經催討無效。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本票七紙、借據一紙、保證書一件(均影本)為證。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⑴被告己○○:
我確實有欠原告如訴狀之款項,希望原告給我時間。
⑵被告丙○○、辛○○:
有當借款保證人沒有錯。
三、證據:(無)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七紙、借據一紙、保證書一件(均影本)為證,被告亦不爭執,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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