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5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邱月琴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邱月蓮即萬興模具放電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月蓮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