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告 謝秀菊

陳鵬宇

陳韻帆

陳曉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巧瑜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聲明第2項之不當得利不予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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