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確認單價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洲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確認單價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