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八二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