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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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2號聲請人 黃宛瑛 非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呂烱垚 死亡而為繼承人,是為瞭解關於被繼承人呂烱垚之其他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等情,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宜院嵩民乙字第一0一0000三三三號函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宜院嵩一0一司執子字第一0二三六號函在卷為證。
二、按關係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並自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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