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伍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