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慧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請求13003元己包括本金、利息,何以利息得再請求利息,請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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