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文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之董事長,為配合政府推動農業國際化及因應農業消費市場需求變化,該財團法人乃於民國94年8月25日召開第3屆第
1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為「農產品行銷、物流與銷售管理及兩岸暨國際農業資訊交流業務;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農業經濟相關活動與企劃。」,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4年11月2日以農輔字第094015931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函、臨時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農漁會聯合資訊中心捐助章程第
1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為「農產品行銷、物流與銷售管理及兩岸暨國際農業資訊交流業務;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農業經濟相關活動與企劃。」,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