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元麒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