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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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葉錦龍 被告 陳卉婕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5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筠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潘維欣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589 號(111.04.13)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60 號裁定(111.12.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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