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今本案業已辯論終結,本院認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