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26號聲請人 黃雪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 戴寶仁 於民國112年9月9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址為南投縣○○鎮○○路00號,此有除戶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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