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南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聯珠 間繼承財產爭議停止法拍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之父母過世後遺留崇實新村227號
眷舍,嗣改建獲重分配為高雄市○○區○○段○○○○○號及同
段107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系爭房地本應由聲請人
及兄弟妹共五人共同持有,惟因受限法令規定僅得推由一人
代表登記承受權益,是兄弟妹五人共同約定將系爭房地權益
暫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詎相對人積欠龐大債務,系爭房
地遭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及兄弟妹前已多次向相對人終止
借名登記協議,請求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停止法拍執
行,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系爭房
地現經訴外人 王常山張平海 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6年
度司執字第18073、44495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並經查封
登記在案,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
2日函附卷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
核閱無訛,是認本件以相對人張聯珠聲請調解顯不能調解或
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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